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导师工作  -  正文

《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资料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点击:[]

成体院研(2015)8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研究生培养应建立导师为主、集体指导、分工负责的制度。各学科专业应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研究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并认真、圆满地完成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任务。研究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应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指导和全面关心研究生成长,深入学生,关心了解研究生思想、作风、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条及时了解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引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的发展动态,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创新能力和工作作风。

第三条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出符合专业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课程、指导方式、考核的方法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第四条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前3学期),除按计划落实选课外,还应对研究生各课程学习进行定期督促与检查,并负责对研究专题或专项理论与实践的讲授与指导。

第五条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写出开题报告,制定科研课题计划,全面负责研究生论文指导工作,并及时指导研究生完成全部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实验、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外出选课),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在研究生毕业前,应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作风、学习情况、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出书面鉴定,并积极推荐研究生就业。

第八条自觉学习贯彻国家、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和规章制度,每学年向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指导记录,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研究,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提交当年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总结。此总结作为考核导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须列入导师工作档案。

第十条因故离校,须完备手续,若离校半年(不含寒暑假)以内者,应经培养单位同意并落实好指导工作(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行指导责任)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如离校超过半年,需经研究生部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且需安排(落实)好托管教师,衔接好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命题、评审、阅卷等任务。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由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审核,可提前解除或免去导师资格。

第三章 导师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量化条件、选聘办法见《成都体育学院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实施办法》。

第四章 导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导师的考核分为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三方面。具体如下:

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以及就业指导等方面。

人才培养: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制定培养计划和指导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等方面。

科学研究:主要包括科研论著、科研奖励、科研项目、科研论文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导师定期考核,其中任何一项考核未合格,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部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版权所有 © 成都体育学院地址:成都市体院路2号邮编:6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