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位办〔2018〕1号
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中青年教师能力提升,鼓励高层次人才多出科研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认定获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研究生导师作如下规定:
一、认定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并能较好地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能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
2.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导师资格(有指导硕士生的经历)者,当年获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本人申请,可认定为博士生导师,可连续招收1-2届专业方向与课题选题方向相关的博士生(招收年龄要求参照《关于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条件的规定》),并享受博士生导师待遇,指导的博士生在规定年限内毕业且获得博士学位后,自然终止博士生导师资格。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获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本人申请,可认定为硕士生导师,可连续招收1-2届专业方向与课题选题方向相关的硕士生(招收年龄要求参照《关于硕士生导师招收研究生年龄的暂行规定》),并享受硕士生导师相关待遇,指导的硕士生在规定年限内毕业且获得硕士学位后,自然终止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申请程序
1.个人在当年10月之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初审;
2.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复审;
3.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三、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学术道德失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请资格。
附件一:《成都体育学院获国家级科研项目人员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表》
附件二:《成都体育学院获国家级科研项目人员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表》
成都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